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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

2024-04-02 19:45 发布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下级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的复核。

具体而言,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正确;

2.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否有错误或者不合法;

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明显不当;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通过以上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更直观地回答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即对下级调查工作进行一次复查核实,以确保交通事故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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