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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误工时间的起算日是如何确定的

交通肇事误工时间的起算日是如何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一直持续到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之日。但如果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定残,误工时间则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一直持续到定残日前一天。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误工时间时,需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但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则需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因此,在计算交通肇事误工时间的起算日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住院并定残,误工时间需要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一直持续到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需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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