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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2024-04-02 20:27 发布

对于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但是,如果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可以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适用于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如果您对其他类型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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