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是否需要考虑自身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了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就会减少一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因此,在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中,确实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自身疾病情况。如果受害人有其他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对治疗和康复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在赔偿中予以考虑。同时,如果受害人的年龄较大,也应该考虑其预期寿命来计算赔偿年限。
总之,在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中,考虑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和年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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