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OO七年)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四、其他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以上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提供一个明确的计算依据。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应根据此标准,合理审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车祸致二人死亡,肇事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肇事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不同的情节,量刑也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肇事者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因逃逸导致他人死
当您遭遇对方追尾后逃逸的情况时,首先要立刻报警,向交警提供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对方车辆的特征等信息。交警会根据这些线索进行调查,以查找逃逸车辆。从法律角度来看,逃逸方通常会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您车损不大的情况,如果能够找
在车场刮到他人的车辆后,如果明知发生事故仍然驾车离开或弃车逃走,通常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逃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例如,如果仅仅因为紧张而没有及时停车处理,但在事后主动回来处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如果车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