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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24-04-02 22:28 发布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OO七年)

  1. 序号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四、其他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以上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提供一个明确的计算依据。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应根据此标准,合理审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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