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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024-04-02 22:30 发布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北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故发生时,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由一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时,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但是,这三类事故除外。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的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处理。这些事故必须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从6月1日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超过限额部分,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报警处理。如果只是轻微的车物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以由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如果仅仅是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或者只是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但是,对于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等三类事故,当事人必须等待交管部门的处理,不能私下解决。这样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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