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营运证的新规定已经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从事客运经营需要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后按照不同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在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予以许可,将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如果不予许可,则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需要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于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需要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