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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电动三轮车新规定

石家庄的电动三轮车新规定:在复兴大街(原新元高速石家庄北收费站至石家庄南收费站)和三环路(包括主路和辅路)以内的道路上,禁止行驶自重超过55公斤、速度超过25公里每小时、带有辅助装置、电机超过400瓦、电池超过48伏的电动车,这些车辆被视为第三类非法拼装车。

为了遵守这一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以下行为:

1.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在同一条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下情况下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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