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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几分?

2024-04-07 13:58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和掉头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九)连续驾驶中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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