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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过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城市道路的最高速度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为40公里/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和标线指示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最高速度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桥梁时;(二)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四)在结冰和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有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会加大车身顶部和底部的速度差,车身产生向上的升力,降低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超速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在城市道路上,而超速引发的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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