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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车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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