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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的意义?

2024-04-16 15:07 发布

自首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有利量刑情节。从《刑法》第67条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自首”加上“如实供述”。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103010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事故;

3.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体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3010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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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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