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分为抢救费用垫付和承担丧葬费两个部分:
一、抢救费用垫付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书和医疗机构垫付未清偿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承担丧葬费的基本流程:
1.遇难者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书面申请,提交:
(1)《尸体处理通知书》;
(2)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作出结论: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时间是有期限的。救助基金一般在收到救助后72小时内支付受害人的救助费用。
特殊情况下,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营业税金额给予的财政补贴;
(3)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罚款;
(4)救济基金的收入;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赠;
(7)其他基金。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救助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一般情况下,救助基金将在收到救助金后72小时内垫付受害人的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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