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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的事故车什么时候放?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30天。

如果没有法律原因,30天后必须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出具扣留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留物品持有人,一份作为附件。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有两种方式:

1、一般情况:自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3日内委托,鉴定期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事故车辆);

2、调查后55天(申请重新鉴定)(3天内委托,20天内送达鉴定报告,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如有异议3天内申请重新鉴定,20天内送达鉴定报告,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5天内通知接收事故车辆);

3、 特殊情况:调查后70天(3天内委托,鉴定期不超过60天,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5天内通知事故车辆);

4、调查后135天(申请重新鉴定)(3天内委托,60天内送达鉴定报告,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如有异议3天内申请重新鉴定,60天内送达鉴定报告,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5天内通知接收事故车辆)。

交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扣留车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能随意扣留。否则,这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滞留时间上面已经介绍过了。如果您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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