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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上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广东省违反水上交通法规处罚条例(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筏、排筏的经营人、所有人和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除加强教育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航空管理和航运(服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1. 船舶未按规定标示名称的;
  2. 船舶未标明载重线或者载客人数的;
  3. 转让持证船员未办理辞退手续的;
  4. 在狭窄、弯曲的险段,船闸与桥洞平行;
  5. 在港口禁止航行的航道上航行的船员;
  6. 在港内航道上拖曳漂浮物或停桨的人力船;
  7. 船舶、竹筏、排筏航行或者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
  8. 船舶被强行拖走;
  9. 在禁止游泳的港口或者河流游泳的;
  10. 靠泊和靠泊人员不足。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法行为:

  1. 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签证的;
  2. 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保险期限届满后未续保的;
  3. 船舶的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不符的;
  4. 穿越滩坝、船闸、桥洞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5. 在禁止抛锚的水域抛锚;
  6. 强行通过限制通行区域或者封闭区域的;
  7. 在限速区超过或低于规定速度的航行者;
  8. 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和等级与实际职务不符的;
  9. 内河驾驶员航行路线与证书不符的;
  10. 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批准的位置装载货物或乘客(危及船舶安全时不得开航);
  11. 持证船员配备不足以航行的;
  12. 向船舶投掷石块或者其他物体,情节严重的;
  13. 渡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1. 超时航行的人员;
  2. 船舶超出航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责令其限期整顿或者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撤销有关决定、责令停驶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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