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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违章处理方法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筏、木筏的经营人、所有人和有关人员,违反船舶、设施、竹筏、木排作业管理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除加强教育外,应当免除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航政管理、港口和航运(服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书面审查:

  1.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注船名的;
  2. (二)船舶未标示载重线或者未标示载客量的;
  3. (三)未办理合格海员转岗任免手续的;
  4. (四)狭窄弯曲的危险航道,船闸与桥洞平行;
  5. (五)帆船在港口禁航航道扬帆航行的;
  6. (六)人力船拖曳漂浮物或停桨在港口内航道上的;
  7.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靠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
  8. (八)强行拖船的;
  9. (九)在禁止游泳的港口、河段游泳的;
  10. (10)抛锚靠泊人员不足。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记录在案:

  1. (一)船舶进出港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2. (二)未按规定投保船舶保险或者期满未续保的;
  3. (三)船舶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不相符的;
  4. (四)通过滩坝、船闸、桥洞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5. (五)在禁止抛锚的水域抛锚或者停泊的;
  6. (六)强行通过禁区、禁区的;
  7. (七)在限速区以高于或者低于规定航速航行的;
  8. (八)船员所持证件类别、级别与实际任职不符的;
  9. (九)内河引航员航行航线与证件记载不符的;
  10. (10) 船舶载重不当或货物、乘客擅自装载(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得开航);
  11. (11) 持证船员人数不足而开航的;
  12.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13. (十三)轮渡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有关证件:

  1. (一)船舶逾期航行的;
  2. (二)船舶超出航区;

以上是广东省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内容,该规定于1987年11月30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本规定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在广东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筏、木筏的经营人、所有人和有关人员,违反船舶、设施、竹筏、木排作业管理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除加强教育外,应当免除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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