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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2024-04-16 11:50 发布

浙江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将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已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同样按照非机动车对待。对于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而对于因年迈或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则应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 拆除或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 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3. 拼装电动自行车或加装动力装置;

 4. 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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