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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品怎么处罚

对于运输危险品的处罚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受到处罚:

  1.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6. 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以上情况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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