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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报废如何界定的?

机动车辆报废是根据以下情况界定的:

一、达到使用年限和使用里程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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