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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损费赔偿标准

一、车辆折损费赔偿标准

在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车辆折损费的赔偿标准。由于车辆折损费是一种虚拟损失,难以计算,因此法院一般只支持赔偿车辆的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而不支持赔偿车辆折损费。

二、车辆折旧费的计算

车辆折旧费是指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

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辆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

三、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方法

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与税法规定一致。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因此,小汽车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

即使是二手车,其折旧年限也是从购买之日算起5年。例如,某皇冠车购买价值为3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为15,000元,每月折旧率为(300,000元-15,000元)/60个月=4,750元。使用了三年,折旧费为4,750元*36个月=171,000元。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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