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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处理最新规定

在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三类:对职工本人或车辆的损害、三者人员或财产的损害以及车辆同乘人员的损害。

1. 对职工本人或车辆的损害

根据法律,职工在“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如果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2. 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3. 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车乘客吴某与车主徐某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吴某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若吴某为其他非公司职工的乘客,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吴某为市政管理单位实习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后一种情况向保险公司和实习单位索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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