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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办理流程

2024-04-16 11:09 发布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机动车注销:

向有资格的机动车损毁回收公司交售机动车。

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在机动车瓦解后的七日内,递交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团本,到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证件服务厅申请办理撤销备案。

如果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海关出具的机动车离开中国境内的出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机动车注销和报废的区别如下:

找不到车、失窃、经济纠纷造成的原因可以办理注销。

不可以私自作废车辆,要达到报废标准才可以。

当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会发放相应的《汽车报废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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