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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中,一级至十级的伤残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导致受伤人员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动。

二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三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障碍,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五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六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七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八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九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十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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