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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扣分罚款在哪里交

2024-04-15 22:23 发布

车辆扣分罚款可以在交警队违章处理窗口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进行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此外,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以上为关于车辆扣分罚款的相关规定,如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资料,可参考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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