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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

2024-04-17 11:25 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这是为了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指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这意味着客运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将经营许可证件转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以确保客运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这一规范的出台,将有效提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总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同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这将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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