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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专车手续多少年报废

2023-12-06 11:43 发布

对于小型专用客车的报废年限,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的报废年限为15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需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延长使用年限,并且每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2次。对于超过20年的车辆,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需要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并且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需要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并且可以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在延缓期间,每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4次。

4. 如果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来源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对于各类车辆的使用年限,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6.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7.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8.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9.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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