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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规定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根据交规规定,夜间与机动车会车时,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需要使用远近灯光交替。

此外,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要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此外,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特别是在夜晚通过没有路灯和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必须使用远近光灯交替使用,以确保安全。同样,在夜晚超车时也可以使用远近光灯交替使用。

除了上述情况外,远近光灯交替使用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例如,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同时,当遇到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低能见度情况时,机动车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不得使用远光灯。此外,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如果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应当减速慢行,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驶近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总之,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远近光灯,以确保行车安全。

总之,正确使用远近光灯是保证夜间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交规中关于远近光灯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在夜间行车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灵活运用远近光灯,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在没有路灯和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使用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是必要的。同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驾驶员应当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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