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方因修车期间无车开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应该由责任方和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例如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如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此外,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和车辆施救费用也应该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责任方还应承担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车辆是用于经营的,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应该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您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定损修车流程大致是这样的。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险,详细告知事故经过、车辆信息和对方保险信息等。随后,双方需要去指定的定损中心填写责任认定书,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会拍照定损。在此期间,
无责方修车需要垫付。当需要车险理赔时,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是由全责方保险来进行双方的赔付。 车辆定损: 双方先去各自的4S店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来定损,当然也可以去外面的修理厂。 索要修车费: 在车修理好后,自己先垫付修车费,并且拿到发票。无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修车期间无车开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应由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责方有权要求赔偿修车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赔偿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依据,可以是外出期间实际支出的出租车、公交或地铁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