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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方修车期间交通费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方因修车期间无车开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应该由责任方和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例如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如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此外,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和车辆施救费用也应该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责任方还应承担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车辆是用于经营的,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应该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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