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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352.5-2013是国几排放标准

gb18352.5-2013是国五排放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该标准主要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不同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和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此外,还涉及到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以及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核准规程。此外,还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这些规定是为了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具体来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需要满足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的技术要求。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则需要满足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同时,对于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也有特殊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需要进行型式核准,以确保符合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为了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及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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