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区车位管理的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业主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
对于以上事项的决定,需要满足一定的表决比例,具体如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对于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其他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