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有所不同。具体而言,非营运车辆的报废规定如下: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当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
除了上述车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而营运车辆的报废规定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公交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对于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是8年,而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的报废年限是10年。
机动车报废的流程如下: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需要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并加盖车主印章。
登记岗会受理申请,对于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后,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车主需要持《通知书》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回收企业会经过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车主需要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若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时,需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进行报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国3货车的新规定主要涉及车辆报废年限以及报废后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国3货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当这些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其所有者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这些回收拆解企业会对报废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拆解和销毁等处理。同
车辆年限的计算主要依据车辆的注册登记之日。若车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则其年限将按照出厂日期计算。一般来说,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如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和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当达到报废年限后,若仍需继
关于车辆报废年限的计算,需要根据车辆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对于新车来说,其报废年限与注册登记的时间密切相关。例如,如果在2009年12月完成登记,那么这辆车被视为2009年的车辆;如果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则属于2010年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