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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车的报废年限

2024-04-25 21:13 发布

房车的报废年限与其大小和荷载人数有关。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级别的房车没有报废年限,而中、大型非营运载客级别的房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拖挂式房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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