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运营车的报废年限是8-15年。尽管目前国家尚未针对新能源车推出专门的报废政策,但新能源运营车的报废政策与传统燃油运营汽车相同。
不同类型的营运汽车有不同的报废规定: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2年。
公交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
微型营运货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的报废流程如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需要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审核申请,并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后,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需持《通知书》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会根据《通知书》查验车辆,进行解体并拍照。发动机与车辆分离,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