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违章扣分规则如下:
1.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记分12分。
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记分9分。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记分6分。
4.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记分3分。
5.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分6分。
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记分12分。
7.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分9分。
8.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记分12分。
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记分6分。
1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记分3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根据以上内容,高速违章扣分规则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