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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2024-04-30 09:55 发布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不同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标准如下:

  1. 1.0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60元至360元。
  2. 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300元至540元。
  3. 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360元至660元。
  4.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660元至1200元。
  5.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2400元至3600元。
  6.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为3600元至5400元。

每年需要缴纳车船税的汽车保险,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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