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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否敢删行车记录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这些记录资料可以包括交通视频、电子警察等设备,也可能包括私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作为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执法证据,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道和路口拖尾巴等。因此,交警部门有权使用行车记录仪作为执法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对于车主来说,使用行车记录仪是有必要的,但同时也需要确保记录资料的合法性,以免被误判为违法行为。总之,行车记录仪可以作为交警执法的证据,但车主在使用时需注意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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