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型不同,汽车报废有效期是不同的。以下是各类汽车的报废有效期:
- 小、微型客运车:8年
- 中客运车:10年
- 大客运车:12年
- 载客车:15年
- 小教练载客车:10年
- 中载客车:12年
- 大载客车: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12年
- 其他摩托车:13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 专用校车:15年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年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12年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10年
-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15年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
- 集装箱半挂车:20年
- 其他半挂车: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12年
- 其他摩托车: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