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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归属权法院怎么判定?

当涉及到车辆归属权的法院判定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通常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

但在特殊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不应仅仅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了解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非常重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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