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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车几年强制报废

2024-04-30 18:04 发布

皮卡车属于轻型载货汽车,其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7.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8.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9.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引导报废。

当机动车达到以下行驶里程时,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公里,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9.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10.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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