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需要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购置税是一次缴清的,不是每年都交的,在缴清车辆购置税后,会发一个完税证明。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购买自用的汽车的计税价格,是指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购买进口自用的汽车的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自产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是按照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的,不包括增值税款。通过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获得自用汽车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车辆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单一,是财产税的一种,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具有特定目的,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