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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科目

2024-05-03 14:07 发布

驾驶证科目

驾驶证考试共有三个科目,分别是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小路考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其中,科目三是指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有些地方将其称为科目四,考试内容和类型是相同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考试内容分为三个科目: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二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考试项目,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考试内容,以及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增加的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第三十八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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