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是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将被记9分,并处罚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违法行为也会被记9分,例如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以及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
对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