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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

2024-05-04 15:56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同时,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将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也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总之,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驾驶特定类型的机动车,并且需要有相应的驾驶人陪同。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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