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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算不算过户车

转移登记和过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转移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车管所指定地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过户是指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一般存在于二手车交易场合。

转移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

1.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行驶证;

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而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等。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凭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需交验机动车;如果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在申请转让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期间,需要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如果机动车处于质押备案期间,需要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总之,转移登记和过户是不同的概念和手续,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办理,而过户是指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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