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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保留车牌流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车辆报废后车牌可以保留。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在机动车报废业务完成后,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管理岗等待通知,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如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等。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后,会给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需在七天内将所有资料副本送往车辆管理所,并在旧车申请报废成功后的六个月内,选择一家回收企业进行汽车解体。然后前往原来车牌申请的地方,申请继续使用原来的车牌,即可保留牌照。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需满足前述条件,否则无法保留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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