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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过

2023-12-08 20:12 发布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超速行车会加大车身顶部和底部气流速度差,使车身产生向上的升力,降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因此,超速驾驶不仅危害自己,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在市区道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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