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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

驾驶机动车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该远近光交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同时,《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夜间行车由于视线不好,需要注意许多地方,如夜间必须开启大灯,夜间超车应适当加大车间距离,夜间车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上时,应使用远光灯,灯光必须照出100米以外等。

在夜间行驶中,如果车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下时应使用近光灯,正常状况下灯光可照出30米以外。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距路口50~100米处减速,并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同时开启转向灯示意行进方向。

在没有隔离带的道路上夜间行车,在对向车相距150米时,应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这是为了避免妨碍对面驾驶员的视线。如果对方不改为近光灯,应立即减速并连续使用变换远、近光的办法来示意,则应减速靠右停车避让,切勿斗气以强光对射,以免损害双方视觉而酿成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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