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但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如果鉴定周期超过时限,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超过三十日,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根据第五十六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但需要注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需要延期,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需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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