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经废止,对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条,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
都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才能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样可以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停车费、广告费、小区摊位收费等等,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比例,都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我国相关法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进行的阐述,不涉及任何竞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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