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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2024-09-26 10:03 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而“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最严重的事故等级,其造成的影响极大,不仅人员伤亡严重,而且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都相对较大,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则分别对应较小的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事故等级的划分是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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