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而“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最严重的事故等级,其造成的影响极大,不仅人员伤亡严重,而且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都相对较大,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则分别对应较小的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事故等级的划分是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的。